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受民革江苏省委领导,由江苏省民革党员中 的企业家和经济界人士组成,围绕民革中心任务开展交流联谊等工作的内设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民革中央、民革江苏省委的决策部署;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团结、引导和服务广大会员,弘扬企业家精神,争做新时代表率;倡导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不断提高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
(一)联谊互助:组织会员之间、会员和相关单位之间进行多样的联谊、交流、学习、互助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交流共建:组织会员参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商务交流和经贸活动并与其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会建立交流或共建机制;
(三)社会服务:弘扬“中山博爱”品牌,组织会员做好社会服务;
(四)建言献策:从企业经济实践出发,围绕着关系企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行政管理、政企关系,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反映联谊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本会设在民革江苏省委机关。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按照民革省委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考察活动,反映经济领域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民革省委工作安排,组织参加江苏省内各级政府 举办的经济贸易、产业投资和咨询洽谈等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根据江苏民革工作特点和会员需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讲座论坛等活动,促进会员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提高;
(四)组织协调省内各设区市民革企业家联谊会开展跨地区的联谊和经贸交流活动,取长补短,促进共同发展;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六)设立民革江苏省“江苏·中山博爱基金”,响应民革省委的号召,组织会员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和慈善公益等活动;
(七)开展与港澳台及海外经济组织、团体协会的联谊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遵守民革章程,正常参加民革组织生活的江苏民革党员,作为民营企业的创办人或在规上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民革党员,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民革设区市组织、民革省直工委推荐,经会长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会议、考察、经贸交流等各类活动;
(二)向本会提出合理帮助的请求,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担任本会相关职务;
(四)获得本会各项表彰奖励;
(五)对本会工作及相关活动提出建议或批评,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若会员不履行会费缴纳义务或无故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者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人事任免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0人以内,秘书长1人(由副会长兼任)。以上人员由民革省委主委会议任免。任期五年, 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过硬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民革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参政议政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所在企业属于规模企业,或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其中,会长的任职条件为:所在企业属于上市公司并在江苏企业界具有重要影响,在民革社会服务方面有特别突出贡献,在江苏民革有重大影响力;副会长任职条件为:担任江苏省设区市的民革企联会会长,原则上所在企业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及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对民革省委负责。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根据民革省委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会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报民革省委批准后实施;
(二)定期向民革省委汇报工作情况,提交书面总结;
(三)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任免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家顾问;
(五)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六)研究决定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的召开事宜;
(七)研究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 名,会长会议任免。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对会长会议负责。其职责是落实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和理事,常务理事100人以内,理事180人以内,常务理事和理事人选经会长会议批准确定。常务理事和理事一般应当是各设区市及省直工委企业家联谊工作的骨干。常务理事和理事负责协助民革各设区市组织落实本会工作任务。
(一)常务理事任职条件为:热爱民革事业,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原则上所在企业年营业额达3千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在民革社会服务方面有积极表现。
(二)理事任职条件:热爱民革事业,积极参加民革活动,原则上所在企业年营业额达1千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积极参与民革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和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会费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按《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接受会员及会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二十五条 会费开支的范围: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及秘书处的会务和办公活动经费;
(二)开展联谊、交流、学习、考察、调研等活动经费;
(三)开展民革社会服务及公益活动的相关经费;
(四)会长会议批准开支的其它经费。
第二十六条 会费按《民革江苏省企业家联谊会会费管理办法》管理。每年会费收支明细由会长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民革江苏省委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相关会议可采取线下、视频、通讯等多种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民革江苏省委主委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